
-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offer上寫明試用期2-3個月,還能延長試用期嗎?
錄取通知書上試用期載明了試用期:2-3個月,上班已滿三個月,詢問人資後才告知「基於善意主管給我機會繼續學習,目前沒有過試用期」請問這樣合理嗎?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試用期延長,應該是由雇主主動告知,並且經由雙方同意後才能延長的,因為當初的錄取通知書上已經敘明就是2-3個月,約定的時間到了,試用合格就繼續工作,不合格就資遣,要延長也要員工本人同意才算數。
依您的情形,可能有兩種作法可以選擇:
第一種情境:公司需要您,比您需要這份工作還要更多
此時可以告知公司,依原本的約定,試用期就是至多三個月,如果未經您同意延長,又不資遣,那應該是形同通過試用期,必須讓您繼續工作,也不能再重做試用考核。
這時公司要嘛就會乖乖與您協商,要嘛就會拿掉他們所謂的「善意」與您終止勞動契約。此時要留意,以目前勞工行政機關的認定,試用期終止契約仍然要給付資遣費。
第二種:您需要這份工作,比公司需要您還要更多
您可以進一步向人資或主管釐清:
試用期暫未通過的原因是什麼?
主管希望我做什麼改善?
延長試用的期間是到什麼時候?
如果您真的很需要這份工作,那就設法在期限內把表現提升到雇主無可置喙的程度,或者透過溝通找出可能存在的觀念落差或誤會,找到彼此的共識。
祝您順利找到問題的解決方式!如留言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其實不用想合不合理,只有“走“或“留“兩條路。我確實見識過這種情況,當事人是我之前認識的其他部門的主管,我們在某家小廠遇到,他是主管職。
某天他跟我說他要離職了,因為試用期被延長。我只能說,因為他太厲害,威脅到上面一級主管的位置,只好用這種方式暗示他自己走人。所以,別想太多。
就當小廟容不了大菩薩吧!供您參考,祝福您。
其實隱藏理由有很多,但終究表現出來就是要你走人的意思居多。所以邊找工作邊工作,才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