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offer上寫明試用期2-3個月,還能延長試用期嗎?
錄取通知書上試用期載明了試用期:2-3個月,上班已滿三個月,詢問人資後才告知「基於善意主管給我機會繼續學習,目前沒有過試用期」請問這樣合理嗎?
1 你的問題是:錄取通知書載明試用期2-3個月,已滿三個月卻未通過試用,並被告知可繼續學習,是否合理。
2 合約約定優先:若錄取通知書明確載明2-3個月,公司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3 試用期上限:依《勞基法》,試用期通常不得超過三個月,超過即視為正式員工。
4 未過試用的問題:公司應於期限內明確通知試用結果,不能無故拖延或任意延長。
5 「善意機會」的陷阱:若公司讓你「繼續學習」,但未轉正,恐涉及違法壓榨勞工權益。
6 應求明確答覆:可要求公司正式書面說明試用未過原因與後續安排,避免口頭敷衍。
7 薪資與福利確認:試用期後薪資是否調整?是否享有正式員工權益?這些都需確認。
8 避免不合理對待:若公司無限期延長試用,或不願明確說明標準,恐有剝削疑慮。
9 應積極爭取權益:若公司未依法轉正,可向勞工局諮詢,保障自身權益。
10 離職或續留考量:若公司惡意延試用,考慮是否值得繼續留任,避免職涯受影響。
11 法律求助:若試用期過後仍未轉正,且待遇受影響,可尋求勞工局或律師協助。offer上寫明試用期2-3個月,還能延長試用期嗎,主管需明確説明現狀,並約定再試用轉正期限,若屬善意機會的陷阱,考慮是否值得繼續留任。
12 祝福你。
其實不用想合不合理,只有“走“或“留“兩條路。我確實見識過這種情況,當事人是我之前認識的其他部門的主管,我們在某家小廠遇到,他是主管職。
某天他跟我說他要離職了,因為試用期被延長。我只能說,因為他太厲害,威脅到上面一級主管的位置,只好用這種方式暗示他自己走人。所以,別想太多。
就當小廟容不了大菩薩吧!供您參考,祝福您。
其實隱藏理由有很多,但終究表現出來就是要你走人的意思居多。所以邊找工作邊工作,才是正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