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育嬰留職停薪資遣有違法嗎?
1.資遣的相關內容人事是透過電話告知.但有錄音留存
2.有再三詢問確認是否需要先行復職,人事說明不用等候通知來簽署非自願單據即可
3.申訴流程一旦運作,或者已成立是否會造成自身勞工後續因企業的申訴影響沒人敢聘僱啊?
您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因此:
1.公司進行資遣行為顯已違法
2.人事僅以電話通知,可以告知對方以LINE、E-Mail或更正式之紙本通知為宜
3.要申請復職,除非公司屬於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四大類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4.簽署非自願單據,雖可收到公司資遣費及領取政府失業補助,但要留意說明勾選項目內容,須歸責於公司端,例如:業務緊縮,而不可有個人工作不力等原因,以免後續影響未來重新就業之觀感。
5.申訴區分內部:體現直屬主管管理不當故引起勞資糾紛,不免或多或少招致主管負面評價甚至慘遭排擠,即使判定為贏,若要繼續工作下去得要有一定抗壓力;如向外部,等同於向公司攤牌,通常不免具有一定風險,例如:萬一另覓新職時在進行背調時蓄意給予負評,因此需要慎重考慮後果。
當然,情況也未必必然如此,只是需要承擔難以預知後續結局。
~以上提供參考~
一、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合法?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在期滿申請復職時,僱主原則上不得任意拒絕。僱主如果要資遣這樣的員工,必須符合性平法第17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公司虧損、組織解散、業務緊縮等事由,並經過主管機關同意。 如果未經同意就資遣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僱主可能會被罰鍰。
二、你說「人事是透過電話告知資遣,但你有錄音」,這樣有什麼效果?
如果公司資遣你,但沒有經過合理程式,又未依法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錄音可以作為之後提起勞資爭議的證據之一,但建議最好請公司以書面或mail通知為宜。
三、「申訴後會不會被公司標記,之後找工作有困難?」
有關申訴要看你對於這份工作的想法,如果你想爭取工作權,訴求回任原公司,即使申訴成功,未來是否可能會面臨被刁難或排擠,最後自己受不了自行離職。如果已決定離開,一般除非是應徵財務或中高階主管職,新公司比較高機率會向前公司進行Reference Check,如果一般職務應該影響不大。
遇到這種違法情形確實讓人憤恨難平,你受法律保障有權利申訴,但建議思考申訴成功後你的訴求為何,同時也準備未來求職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