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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0/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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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休制月休8天國定假日算在內

請問營造業工地工作排休制月休8天,把國定假日算在月休8天內,等同無國定假日,休假超過月休8天都需以其他假別請假,算違反勞基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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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排休制月休8天,還將國定假日算在內是明顯違法的。
從2025年開始,政府增加勞工的國定假日,由原先的12天增加到16天,包含除夕前一天(小年夜)、教師節、臺灣光復節、行憲紀念日。因此勞工全年的休假日式52周X2天(周休二日)=104天,加上16天國定假日便是120天。

現行勞動法令是允許企業可以將國定假日進行調移,勞資協商每月的休假天數,但是全年每月的排休日數合計必須是120天。

以上說明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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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種排休制度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
勞基法對休假的基本規定例假日與休息日(一例一休):根據勞基法第36條,每7天至少需有1天例假日(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除非天災等特殊情況)與1天休息日(可經同意出勤,但需支付加班費)。
這意味著每週至少2天休息,全年至少104天(52週×2)。
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指定的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清明節等)應休假,全年約12天(2025年為17天,包括新增假日)。
這些假日獨立於例假日與休息日,雇主不得將其計入每月休息日內。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需經同意並支付雙倍工資(勞基法第39條)。
總休假天數:結合一例一休與國定假日,全年勞工至少應有116天休假(104天 + 12天)。
若僅以「月休8天」計算,全年僅96天,少20天,這已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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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基法的基本規定
第36條: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勞工於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定假日,應放假 1 日。
第38條:特別休假是另行計算的,不得用來替代國定假日。
👉 簡單說:
「例假」= 每週至少一天(通常是週日)。
「休息日」= 一週另一日可排休。
「國定假日」= 另外給,不得算在「例假/休息日」裡抵掉。
2️⃣ 你說的狀況:
排休制月休 8 天(含國定假日) → 等於公司把國定假日「吃掉」,不額外給假。
結果就是:只放了法定的 8 天例假/休息日,卻沒有把國定假日獨立給出。
這就會變成 違反《勞基法》第37條,因為國定假日不能拿來抵例假或休息日。
3️⃣ 違法判斷
✅ 如果公司只給月休 8 天,且 國定假日沒有另外補休/加班給薪 → 違反勞基法。
✅ 若公司規定「國定假日上班可領加班費(雙倍薪)」 → 這樣才合法。
4️⃣ 你可以怎麼做
先問清楚公司規則:國定假日若排到班,他們是否有給雙倍薪?還是直接不算?
若沒有額外給薪或補休 → 可以向勞工局檢舉,這是明確違法的點。
蒐證方式:留存班表、薪資單(對照國定假日是否有工資給付差異)。
📌 結論:
營造業工地排休制「月休8天,把國定假日算在內」= 違反勞基法(因為國定假日應獨立計算)。除非公司有在國定假日上班時給 加班費或補休,否則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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