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員工在職期間時,要求開立在職證明,可以開立嗎?

員工任職中,要求公司開立在職證明,但以隱私為由,不提供開立原因,公司可以拒絕開立嗎?
在員工離職時,即勞動契約終止,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是不得拒絕的,但在職時是否有需注意的事項。

回答 14觀看 71891
回答 14

您好,
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現行法令只規定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至於是否有提供在職證明的義務,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這通常是企業內部管理作業。
只要員工說明申請的正當目的,一般企業是會同意的,只要遵循公司內部的文件申請流程即可,如果員工不願意遵循公司的申請作業流程,公司是可以拒絕的。

11人拍手・
4人肯定

1. 員工任職中,要求公司開立在職證明,但以隱私為由,不提供開立原因,公司可以拒絕開立嗎?在員工離職時,即勞動契約終止,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是不得拒絕的,但在職時是否有需注意的事項。
2. 需在職證明但不提供開立原因,會造成公司的證明,不知用途,大部分的公司不會開。
3. 您需要證明,提供用途,公司判斷可行,自然會開給您。
4. 不然,就等離職後再開。
5. 祝福您。

2人拍手・
2人肯定

如果不說用途,真的可以不提供嗎? 不會有違法條規定吧
現在勞工意識抬頭,用傳統的管理及強勢觀念,執行起來很辛苦....

我想這是一個溝通的過程,萬一公司被拿去做擔保,那怎麼辦?員工要這不外是要貸款,如果這用途都不說,誠信是不是有點問題?雙方應該是要互相理解及保密。

2人拍手・
2人肯定

您好,
員工在職期間要求開立在職證明,一般常見是為了升學進修,或貸款(比如買車買房),當員工有正當的理由時,資方是可以開具證明的,但要確保在職證明內容符合客觀的事實,沒有弄虛作假。
勞動權利與義務本來就是勞資雙方的事,如果不說用途,也不用一味拒絕開具,顯得公司好像沒人情味,建議可委婉告知申請人,因需申請用印公司章,流程上須請申請人寫明申請用途(至於要寫多細,是寫進修字樣就好,或是要細寫出進修XX大學XX課程,這就看公司內部規定如何),也有的公司會特別備註寫出比如:僅做為升學進修使用,不做其他用途,以預防不必要的爭議。
既然公司有申請管道和流程,要不要依流程申請,就由申請人決定。
以上提供參考

4人拍手・
1人肯定

查看2則回覆

您好,
公司是可以拒絕的,因為沒有開立的理由,無法知道其用途為何。
法條問題建議至勞工局詳問,加油💪!

1人拍手・
1人肯定

通常在職證明只會戴明到職日期及職稱,不會特別註明其他,一般公司不會拒絶.
如果因為公司要有個用途理由,可提出較通俗的原因作申請,不用在說詞上跟現有公司制度抵觸.

2人拍手・
2人肯定

員工在職期間請公司開立在職證明,是合理的需求,但向公司經辦說明需求的原因也是一個尊重的過程,建議可以擬一個原因,給人資單位來開立在職證明,此問題並不大,不要給自己不接納現況的壓力。

1人拍手・

這件事情其實並不嚴重呀!如果不想提供真正的原因,也可以比較籠統的方式帶過。雖然不知道您為何會因隱私而堅持不寫原因,但在此Giver們就一般申請在職證明的狀況做了說明,希望能讓大家對於在職證明的申請有進一步的了解。

</div>

#申請在職證明困難嗎?
現行法令只規定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而並沒有明文規定在職證明的部分,因此屬於企業內部管理作業,但就Giver們的經驗,企業通常都不會拒絕申請,而且有些公司甚至在章程中就有所規定。

#為何要填寫用途?
申請在職證明的表格上,通常會有原因用途一項。我們不妨試想,若公司要出具證明,要蓋上大小章負責,請員工提供申請的原因,也十分合理吧?若沒有填寫,不但讓承辦人十分為難,也可能無法順利申請。

若是正當的事情,應該沒有不可寫的顧慮,Giver指出,員工在職期間請公司開立在職證明,是合理的需求,但向公司經辦說明需求的原因也是一個尊重的過程。相信這份申請表也只有相關人士可接觸到,對於隱私並不會有過大的侵犯。

#通俗原因申請可避免隱私曝光
此外,有位前輩提出較為取巧的方式,因為要求開立在職證明,一般常見是為辦理簽證、升學進修或貸款等因素。因此,只會載明「到職日期」及「職稱」,不會特別註明其他。若是如此,可用一個比較籠統或通俗的原因申請,就不用跟公司制度抵觸,也可以保有自己的隱私了。

2人拍手・

啊而,-=

您好
員工在職期間時,要求開立在職證明,當然必須提供,且無須過問原因。
絕大部分員工都是為了申請銀行貸款及在職進修,才會申請在職證明,因此人資可以善意提醒員工一些金融借貸上的陷阱,但無須過度介入,切莫讓員工從申請"在職證明"變成申請"離職證明"。

會開立在職證明,通常如申請貸款、在職就學...公司不會問太多。

您好:
除非貴公司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有規範
否則,
你的「在職證明」沒有法規/規定依據,可讓貴公司可以拒絕!

至於內容,重點是公司只出具你的僱用起迄期間的的「事實」至於用途,亦屬於個資範圍.
若無特別規範在前(如上段所述),
則人資單位並無「正當理由」可拒開「事實」的證明文件!

但若內部管理流程有提及必須敘明理由!則表示你在這公司任職就是同意這個部分是屬於勞資合意的範疇規範,就必須遵守!這時若你不說明理由,人資就有正當理由可以拒開!
以上提供您參閱!

您好:
員工向公司提出開立在職/離職證明的要求,規定在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無論任職期間的長短,只要員工有在公司任職過,公司就必須依法開立服務證明書,且由於這是勞基法賦予勞工的權益,若公司拒絕,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所謂服務證明書,只是作為證明員工確實有在公司任職的事實,其內容僅需客觀陳述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任職期間以及職稱即可,至於離職證明原因則無需寫在該證明書上。
只要員工說明申請目的合理,像是為了升學進修,或貸款(比如買車買房),一般企業都會同意的,只要遵循公司內部的文件申請流程即可,如不遵循公司的申請作業流程,公司是可以拒絕的。

2人拍手・
1人肯定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