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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人力服務委外案-是否為定期契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人力服務委外案-是否為定期契約
您好, 有關於是否為定期契約的問題想請教: 有查過勞基法相關法規,但仍不是很確定~~

Q1 :目前的工作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措施人力服務委外案-由人力派遣標案,派遣在公部門,目前簽的約是從109.09.01-109.12.31 派遣公司在面試時有告知是短期工,明年110年是否會續約,要視疫情情況而定!
請問: 此種契約是否屬於 "定期契約" 呢? 若明年自己不續約的話,需要提早預告派遣公司嗎?(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間的法規嗎?)

Q2: 近期,派遣公司有口頭告知明年110年會簽110.01-110.06 六個月的契約-->這樣還是屬於定期契約嗎? 若是明年110.03 自己不續約了,需要提早預告派遣公司嗎?(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間的法規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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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Hi 您好
因收到本平台的「指定回答」通知而提供資訊,雖取消指定,仍希望能幫上忙,請不吝參考,預祝您順利!^^

以下依《勞動基準法》解析,僅供參考並建議向勞工局正式確認。

Q1
1.《第9條》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若雙方重新定義為「不定期契約」即“無時限”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第16條》預告派遣公司離職日。

2.現派遣公司定義為「定期契約」,建議您電洽勞工局確認其正當性。
派遣公司承包「政府定期委外勞務採購案」不等於與員工的勞動契約可採定期契約。(可能是派遣公司的誤解)

3.若您接受派遣公司定義為「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僅於《第15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於您並不適用。故法規面之「定期契約」期滿解約=雙方已契約簽定=無需預告。但實務面考量離職交接,建議您還是善意提醒。

Q2.延續Q1第3點
1.《第9條》「定期契約」者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期間超過90天,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天,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若雙方重新定義為「不定期契約」即“無時限”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應依《第16條》預告派遣公司離職日。

2. 若派遣公司仍定義為「定期契約」+您接受。
「定期契約」提早離職=違約,請注意「勞動契約有無違約罰則」。

以下為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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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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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若你自己不續約, 是否需提早預告派遣公司"這個提問開始, 答案是需要的。
即便是派遣, 依然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 受到勞動基準法保護, 這是你的權益, 但相對的, 你也有身為勞工應負的責任義務。

不過從你問題的字義上會有兩個可能性:
1. 時間快到了你不想續約, 這應該是最單純的狀況, 就依約完成即可。
2. 你打算提前結束這份合約關係, 若是這個情境, 因為你的身份等同企業內正職員工, 所以你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的提前預告規定, 依照規定辦理離職程序辦理。

最後回到定期契約問題, 通常透過派遣公司介紹的工作都是定期契約, 即有時間性:
1. 時間內, 勞資雙方都依照勞基法規定, 且規範上不能低於勞基法的保障範圍。
2. 時間到後, 雙方都有權利不續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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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先思考一個問題,雖然標案是由派遣公司得標,但派遣公司和你之間應該是具有指揮監督從屬性的僱佣關係,而非適用派遣關係.

所謂派遣,應是指派遣公司將派遣勞工派至要派單位依其指示服勞務,派遣公司對派遣勞工無指揮監督權.

但你所述內容,是派遣公司「得標」所以派遣公司和政府間為承攬關係,由派遣公司對你的工作內容具有指揮監督權,因為標案內容是由派遣公司所提出,也就是派遣公司欲實現該標案內容,其本身對受僱勞工即具有指揮監督權.

此時該派遣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契約縱為定期契約亦應適法,乃因二者間法律關係非適用派遣關係而係僱佣關係.

你和公司簽的勞動契約究竟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依該實質法律關係觀察,這裡暫不討論.

至於三年內定期契約之預告期間,法無明文規範,應依該勞動契約內容履行,若無約定,則你可以先跟公司提出,是否雙方合意約定離職日期,並且同時保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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