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跟老闆要求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我目前37歲從事輕鋼架因上個月出車禍後。我請老闆幫我開薪資證明與在職證明這文件應為保險公司需要,而到現在一個月了 老闆遲遲不給還在一直拖,那我該如何處理?
回答 3 則
依據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不過在職證明倒沒有特別規範。
但通常好好說明用途老闆應該也不至於不願意開立除非
他有甚麼其他考量建議您可以跟老闆溝通看看。
同時也可以問看看保險公司那邊因為暫時還在跑流程
可不可以用勞保投保證明代替在職證明跟薪資證明。
2人拍手
您好:
依照我們之前處理時間應該1-3天可以提供,最慢一周應該可以提供,因為在職證明要用印,用印有用印的流程要跑!不知道你的老闆遇到甚麼問題而無法提供,請直接跟老闆詢問喔!
您好:
雇主的消極,讓意外受傷者的無力感加重,辛苦了!為了能順利提供文件給保險公司,建議拐個彎找出其他方法舉證:
1.薪資證明:至各區行政中心税捐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委由他人代辦、「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影本」、薪資袋(這年頭應該很少見)。
2.在職證明: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3.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雇主)出庭作證。
上述文件均是證明工作類型及每月薪資數額的合法文件,既然雇主消極,那就有勞他尊駕,傳喚出庭作證。
4.雇主支付薪資卻未提供薪資明細,顯然違法《勞動基準法》規定,這部分等之後再來討論。
祝福您早日康復!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