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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提離職主管不放人一直跳針說人手不夠

1.目前已拿到下家offer,暫時跟對方壓3月上旬報到,對方希望我盡快去上班
今天提離職,主管不放人,一直說3月下旬要查帳,要我得三月底才能離職

2.現在待的公司年資近一年半,因主管無作為,放任前端人員delay影響底下的人工作,時常耽擱東西或是重工以及東西不斷後補,過去半年每個月都提出該類狀況得不到改善,還被說我太焦慮又被說我有病(我一直被催,這是其中一個原因),所以動了在職跳槽的念頭。

3.主管個性較為自我,工作只顧自己方便,影響很多人做事情,讓其他部門的人也不爽,與另一位主管簡稱B內鬥很嚴重,我前手就是跟B太好去生小孩趁機被換掉

4.為什麼會壓3月上旬:原以為前手還在公司被調職能夠跟我交接,也承諾營業稅會申報好,但我主管因前手過去站隊B主管不願讓她回來接。(先前我向主管反映工作狀況被說不然讓我前手做,我才這麼認知,結果她說前手專業部不夠無法接任我的工作=其實前手是她帶出來的......)

5.提離職過程我避免說自己找到下家,主管堅持要找到人或是等查帳(說詞不統一),說我很好用,讓我不要在意其他部門的話。我堅持要提離職見挽留不成,企圖想拖延我提離職。

6.現公司很多都不照勞基法走....我是想照勞基法預告期20天用我7天特休抵平日,她堅持說她是用人主管,說我不可以學B拿勞基法那套邏輯來,難道真的要跟她吵一頓了嗎..........

ps.B是出納兼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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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7

您好
你有依規定提前提出 ,有依規定拿離職單 ,填寫最後工作日 ,依規定做好交接(交接清冊)...,那剩下的 ,有沒有人接 ,工作有沒有人做 ,誰做 ,下一個人進不進的來(待不待得住)...,應該就不關你事了 ,如果公司非你不可 ,沒有你會倒 ,那你只領這份薪水 ,也可惜了 ,如果主管不簽 ,故意刁難 ,你也沒不用置氣 ,好好地在跟他說 ,順便把人事時地物記下來 ,也許你可以發郵件給主管(CC給人事) ,再次強調自己的最後工作日 ,信中也再次跟主管說明 ,如果主管還是不准 ,那大家就依法來處理 ,不要大家靠用說的 ,或是主管故意放在那 ,你就跟他耗時間...,留有證據也是保護你自己 ,你有依規定提前說 ,也有不斷跟主管溝通(但主管就是...) ,若以後真的有問題 ,那問題點是不是就容易釐清(不會變成各說各話) ,現在都什麼時代了 ,難道還要情嘞或關門放狗不讓你走? ,既然你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了 ,舊案自己的步調去做 ,不然若耽誤到下一家公司 ,變成下一家公司對你印象也很差 ,這會是你要的嗎?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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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6點中, 你都提道人資是按勞基法那一套, 不按勞基法, 違法是他的問題不是你的問題. 你不需要和你的主管吵但也不用遷就他, 只需要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 給你的主管和人資, 按勞基法預告期正式提出離職即可. 特休倒是不一定要休, 可要求折算成薪資的方式提供.

員工明確向雇主提出離職, 在法令上屬於形成權, 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 不用獲得雇主同意. 你的主管 "不讓你走" 只是 情緒勒索 , 並沒有實質法律效律, 就讓你們公司的人資去和你主管溝通即可. 離職時有交接離職手續的義務, 你要做好的是交接相關工作的準備,

離職在法律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也就是說,依工作年資不同您最長只要在「離職前20天」以任何方式通知主管或是公司人資部門,只要確認對方收到訊息即可,建議有文字紀錄、有明確日期(郵件、簡訊、Line或離職申請書等都可以),皆可認定離職是員工的自主意願,除非勞資雙方有「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否則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的,對於主管的反覆說法可以無需回應。

但「預告期」和「離職日」是有差別的,預告的天數需要給足(告知的隔日到離職的前日,包含假日),至於是不是用其他假來扣抵離開公司的日期,可另外協議。

只是好聚好散,仍建議與公司維持良好關係,做好交接清冊或是教導新人移交工作事項,都是比較好的離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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