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5/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請神容易送神難!公司出現毒瘤員工帶壞風氣,怎麼辦?

身為創業小白,好不容易公司剛剛上軌道。卻不小心應徵到有毒員工,每天稍有不注意她就會生事。我真的是防她已經防到累了,但又不能輕易攆走她,怕鬧不愉快她更有藉口來搞公司。

簡單來說,她就是一個像是毒瘤般的存在。自己偷懶就算了,還要帶壞其他同事和新人。一有機會就要帶頭打混,找人聊天聊不完,不然就是炒股、看劇,或者每天大號小號不斷,廁所上超久,每次都是十幾二十分鐘起跳。

還會在新人認真的時候,叫他不要那麼傻、那麼拼,說多做事又不會多領薪水,能應付過去就好。然後偶爾難得生意好稍微讓她忙到一下,就會找機會拉著大家狂抱怨,說得好像公司讓大家忙到是什麼多不應該的事情一樣!

彷彿每天工作很閒才是應該,稍微忙一下就天理不容,就要一直碎念、抱怨被公司虧待。

更傻眼的是,我平常對大家太好,居然反而換來了大家的「不尊重」!毒瘤員工一直帶頭背後說我壞話,講我什麼之前常請客最近沒請就是小氣、現在開始約束要求他們就是耍脾氣,連我有次設備故障好心讓大家提早下班,都被說成是故意話術、套路他們,說我是別有用心!

至於我是怎麼知道的呢?
還好還有1、2個比較有良知的員工,會私下隱晦的透露給我知道。我也曾不小心經過,自己親身聽到過。

打這篇除了抒發一下心情之外,其實也是想請問廣大網友們的意見。不知這裡有沒有人資或創業的前輩,有過「請走麻煩人物」的經驗的?很想聽聽大家的建議和看法!

謝謝願意分享的各位喔!~

回答 4觀看 2040
回答 4

您好
相信很多前輩會給你很多建議 ,雖然不能無故解僱 ,但你還是有很多可以做的 ,站在保護公司 ,保護自己的立場,
在工作上 ,首先你可以和他確定他的工作內容 ,把每個工作設定標準和目標值 ,每月(週)作檢討 ,作追縱 , 達不到就做約談 ,做輔導 ,給他時間修正和改進 ,如果窮盡一切努力 ,都沒辦法改變 ,且這些都留有記錄 ,相對的公司也會站在有利的位置,
在行為上 ,公司也會有公司規則 ,如果觸犯了公司規則 ,只要有證據 ,該約談就約談 ,該處分就處分(例如有監視器拍到他在上班時間用桌機看股票 ,又或是因為他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之類的) ,公開的處分同時也是提醒其他人 ,大家都一樣 ,違反公司規定就是會遭受處分(不然大家都有樣學樣 ,都跟他學 ,那公司怎麼辦?) ,把這些證明這些累積起來也會讓公司站在有利的位置,
就算之後有勞資糾紛要調解 ,這些樁樁件件都會是他沒辦法反駁的證據 ,但是要注意的是 ,所有的記錄都要有勞工他本人的簽名 ,舉例 ,實務上在跟有問題的員工做約談時 ,當下談的還不錯 ,員工也表明知道自己的不足 ,也希望公司給她機會 ,但當下沒有錄音 ,勞工也沒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事後反而員工說公司都沒有跟她說清楚 ,她也不知道(矢口否認) ,公司都是針對她,
從你的敘述來看 ,為了公司往後的發展 ,你真的要盡快處理了 ,因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你 ,影響到公司 ,影響到其他人 ,也影響到想做事的人 ,這已經不是讓你還有猶豫的時間了,
相信你會有決定 ,希望有回答到你問題,
祝福你.

1人拍手・

趕快送走呀,難不成要讓公司毀在她手上?

1人拍手・
1人肯定

做輔導紀錄, 例如上班時間追劇之類的事, 可明確告知上班時間不允許
若再不改善, 做懲戒紀錄.
幾次懲戒後仍再犯, 就可依法開除或資遣
參考勞基法 第11條的五, 及第12條的四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1人拍手・
1人肯定

就著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緊盯著她。她的行為裡,會有許多行為是直接作用在工作場合的,您可以論處。如果碰巧一些,找到符合第 12 條第二款的,污辱雇主與主管之類的,您就有理由請走她。

1人拍手・
1人肯定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