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18/9/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勞工離職交接的義務

有員工提出離職後,因故就請長假,最後也沒時間跟其他人員交接,雇主可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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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9月2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參照)。

被告三人對其等於96年4月8日晚間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及預先通知原告之情形下,共同留下信函後,即曠職未再至原告公司上班,連續曠職達三日以上之事實亦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應認為真實。被告三人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即曠職未再上班達三日以上,經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則原告提起本訴請被告三人賠償損害,自屬有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上述函釋及判決可知,雇主若以勞工未依約定辦理離職交接為由,主張扣留而未如期給付勞工工資,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或【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不按約定時間給付)之規定。反之,勞工在與雇主有約定或無約定的情形下,若未善盡離職交接義務,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亦可對勞工打官司請求給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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