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提出自願離職,幾日後有新特休 不願意提供而更改我的離職日

在職中,因本公司計算特休方式是到本年度到職日開始新一年特休!
那我的到職日是2/21
假設我於2/19提出自願離職申請,那往後計算預告日期則為3/9是離職日
那麼,公司是否可以不願意提供特休而強迫我於2/20就辦理離職手續!
那假設同意離職手續,工作交接不完是否可以扣留不讓員工離職?!

回答 4觀看 1128
回答 4

您好,關於離職日跟預告期有相關的推算,依照勞基法您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當初入職時無約定何時離職非約聘,假設預定某日離職,應該依公司規定或依勞基法第十六條提出預告日期如下: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可以依您的服務年資跟預告期日數來推算離職日期,另外特休的部分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就是說,假設真依照您年資公司有沒給您特休休完的日子,公司不給休那就是要給公司,既然有相關疑慮,您可以依據您的年資,跟人資確認離職程序跟特休日公司的認定,還有依法是要讓您休息還是給予工資,這可以再詢問一下人資。

另外,您又提到:那假設同意離職手續,工作交接不完是否可以扣留不讓員工離職?!

假設公司強迫您提前辦完離職不給您特休,由於交接時間不夠,變成時間到您一定要走,您擔心公司延長您的離職日期,那這又回到預告期,如果您跟公司已經說明何時離職,應該也沒有公司硬扣留您、不讓離職的問題,但是要提醒您,如果未完成離職手續,您可能須注意的是交接工作內容有無涉及公司的內部文件、機密帳號等,有些公司一開始就有簽屬相關保密條件跟一些工作規範允諾,要是有這些問題,您入職時若有允諾公司或者涉及離職相關文件,提醒您不要違反內部規定,因為現在許公司會徵信前公司員工工作狀況,如果您因此而貿然不完成交接對您是不利的,若沒有簽,不妨適度跟主管或人資表達交接所需時程,商議離職並小心完成離職手續,避免被前公司貼上曠職或不突然離職不交接等負面標籤。
建議您,還是要依公司法規或法律規定來跟人資或主管商議,讓他們也清楚您知道相關的流程,不要讓公司牽著鼻子走,不但不會遭公司擺布,對於自己的工作內容交接也會有比較清楚完整的過程,也同時保護到您個人工作的責任及形象,希望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也祝您未來轉職順利。

只要符合勞基法的提前預告時間,而提出的離職日,沒有走不了的!
期間因為交接或其他原因不給特休,這應也是不合法的!
於法,我們有幾天特休、就是可以請!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在您提出自願離職後,公司有義務提供您未休的特休,並發給工資。公司不能因為您有未休的特休而強迫您提早離職。

至於工作交接是否可以扣留您不讓您離職,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您的工作交接尚未完成,公司可以要求您協助完成交接,但不能因此扣留您不讓您離職。

以下是一些建議:

與公司協商
您可以先與公司協商,看看是否能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例如,您可以提出延長預告期的方案,以便您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工作交接。

向主管或人資部門反映
如果公司仍然堅持不讓您休特休或扣留您不讓您離職,您可以向主管或人資部門反映。

尋求協助
如果公司仍然不願意處理您的訴求,您可以向勞工局或其他相關機構尋求協助。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句子,您可以參考:

「根據勞動基準法,我有權利享有未休的特休,並獲得工資。」
「我願意協助完成工作交接,但請公司給我足夠的時間。」
「如果公司仍然堅持不讓休特休或扣留我,我將向勞工局申訴。」
希望這些建議能幫助您順利解決問題。

您好
1.特休是員工的權利,若沒休完,可在離職時折現。
(若公司未給,則可到勞保局申訴)
2.離職日只要按勞基法規範提出預告,沒有離職不了的工作
3.交接是為了給自己好名聲,建議準備完善的工作交接文件
也可避免因無人來交接而耽誤離職日期
以上淺見,提供您做參考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