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因為提出一些要求,以至於被要求離職⋯⋯

入職沒多久,遇到在排休的時候,發現只有月休八天便提出了疑問,導致我有一個禮拜只能休一天,因為公司求職明明寫‘每月固定排休九天’,卻只有八天,然而得到的回應是正職才是月休九天。
照這樣的邏輯我應該還是個試用期,所以我又再次提出疑問表明現在有規定一例一休,就算是服務業也要符合此項規則,更何況上班時間有10個小時半,有沒有加班費,結果卻被要求離職!

回答 5觀看 682
回答 5

您好:了解您的問題給予建議如下 :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離開一個不適合的地方才有機會去到更好的公司。
我的建議是:反求諸己, 在一開始丟履歷的時候就要好好的篩選公司,下一次目標是找符合勞基法以及制度健全的大公司 ,公司原本就按照勞基法的規則走,不會發生奇怪的問題,有問題問同事也不會因此被資遣的,希望以上有幫助到您。

8人拍手・
5人肯定

您好,
1. 是不是試用期要看當初的雙方「聘僱合約」為淮。
2. 試用期的員工福利視同正職員工。
3. 所以試用期的休假和正職員工應該相同,要符合勞基法規定。
4. 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可以上勞動部勞工局檢舉。
5. 試用期,如果公司要你離職,應該還是要付你資遣費,而且10天前要預告(未滿一年),資遣的原則費用和正職員工相同。
6. 和員工斤斤計較的公司,不宜久留,但是也不要裸辭,找好了工作再辭吧!

以上供參考,加油💪!

6人拍手・
3人肯定

下次記得,公司大事問老闆,個人大事問同事就可以了。

1人拍手・
1人肯定

1. 入職沒多久,遇到在排休的時候,發現只有月休八天便提出了疑問,導致我有一個禮拜只能休一天,因為公司求職明明寫‘每月固定排休九天’,卻只有八天。照這樣的邏輯我應該還是個試用期,所以我又再次提出疑問表明現在有規定一例一休。
2. 台灣的公司有150萬家,大的公司一定按勞基法規定一例一休可能有5萬家,剩下的145萬家,走麼走看老闆。
3. 您都已經在社會打滾過幾年,一樣米養百樣人,145萬個老闆有一半符合勞基法規定,應該算可以了,至於灰色模糊地帶,只能自由心證。
4. 下次找工作,優先關注自己的薪資,工作內容,專長發揮,至於福利修假,等成為公司台柱,老鳥身分,再想辦法爭取。新手爭取福利,就是被一腳踢開。
5. 祝福您。

3人拍手・
2人肯定

我看你也不需要再給別人意見了吧
既然你身為104顧問 你不站在求職者的立場 去監督這些慣老闆
明明違法 卻還是可以徵到人
多少人因為不了解而深受其害

那要改變的是這個程式吧
既然知道月休八天是違法的
為什麼還能夠發文徵人
只是為了能夠賺錢不是嗎
因為公司無法得罪 所以犯法沒關係嗎

問題沒被解決嗎?邀請GIVER來回答!
找不到想看的內容嗎?

大家都在搜

發問
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