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1/2/1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試用期勞動契約內容,與試用期內資遣相關問題詢問

1.最近錄取新工作,資方要求簽訂試用期勞動契約,有一條試用期內無法達成公司考核標準,予以自動離職,請問這合法嗎?
2·如在試用期內被資方以能力不符為由資遣,請問我能参造勞基法哪條法規,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3·試用期內資遣,請問我是否能要求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與離職證明,並且拿到資遣費呢?
而離職證明的內容,是否會註明能力不符而資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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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都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自然就沒有試用期為多長的規定,但是公司只要錄取員工後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因此雇主必須於勞動契約中與該員工有試用期的明文約定,才能有試用期。裡面的內容可能包括試用期限、試用期薪資與能否延長試用期等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縱使有試用期的規範,雇主仍須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並且給予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勞基法上之權利。
至於試用期是否延長?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只要雇主並無濫用試用期之情事,且與員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達成合意,並無不可,不過延長試用期以一次為宜,否則有被認定濫用試用期規定。
而關於資遣一事,民86年勞委會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雇主解雇試用期員工時,必須要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的話,還是要依照勞基法跟勞工退休金條例給員工資遣費。
離職證明書請參考勞動部或各縣市主管機關之範本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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