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請問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經由人力派遣公司派遣至公司當工安,屬於一年一簽,期間合約內容並未提及非定期或是定期合約,當初與公司要定期合約書也並未提及無此合約,直至滿期去職訓局辦理時對方才說合約屬於不定期合約,我沒有被媒合也未被告知,只有提及是否要去桃園(本人在高雄)由於太遠實在無法,最後告知已寄mail給我請我看內容,按進去後自動帶入姓名(並未親簽)上面勾選合約專案到期結束,成了我的離職單,後來發了份離職證明書滿年的起始日期證明,結果對方不願意承認是定期合約,這樣我是否能選擇走調解委員,因為我沒有要求任何資遣費,只希望能辦理失業補助,再麻煩各位給我點建議,萬分感謝。
以下是以台灣《勞基法》與實務經驗,針對你描述的情況所做的完整分析與可行做法
一、合約性質不明,但實務上屬「不定期契約」的機率極高
👉 在勞基法中,定期契約必須要符合特定情形(如:季節性、短期性、臨時性、特定任務…等)。
👉 派遣工的「一年一簽」通常不代表定期契約,尤其是連續使用多年、工作性質非短期、不具專案型態者,多半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 如果公司說是「專案到期」,但未提供專案內容、專案終止證明,通常會認定為不定期契約終止,而非定期契約屆滿。
2. 派遣公司並未提供新的派遣媒合機會,屬「無工作可派」,可視為資方終止契約
你說:
派遣公司沒有其他媒合
只問你能否去桃園(距離太遠,合理拒絕)
之後就直接寄「合約到期」的離職通知
📌 依《就業保險法》與勞動部函釋:
如果派遣公司無法提供新派遣職缺,而你並非拒絕合理工作條件,即屬:
「事業單位無法繼續提供工作」→ 屬非自願離職
包括:
公司未續聘
無職務可派遣
要求不合理的跨縣市調動
以「合約到期」名義掩蓋事實上是資方終止契約
二、你能否走「調解委員」?
可以,而且非常適合。
尤其是你訴求不是錢,而只是希望:
✔️ 認定是「非自願離職」
✔️ 能辦理失業給付
這類案件勞工局協助成功率很高。
⭐ 三、你目前最重要的是: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你需要讓派遣公司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動部制式表格)
如果公司不開,你可以以下方式處理:
① 向派遣公司發文(訊息/Email都可以)
內容可寫:
「本人未曾簽署同意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且貴司未提供新的派遣工作機會,應屬事業單位無法繼續提供工作之情形,請依規定重新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若貴司仍不予協助,本人將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② 若對方仍拒絕 → 立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
📍到 當地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線上即可申請。
調解理由可寫:
「確認勞動契約性質(定期/不定期),並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③ 調解後,帶著調解資料即可申請失業給付
只要勞工局調解紀錄顯示:
派遣公司未續聘
未提供合理工作機會
實質上屬雇主終止契約
→ 就業中心多半會讓你申請 非自願離職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一、你這樣的離職狀況「有可能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就派遣勞工契約性質有相關規定:
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契約應為不定期
勞動部指出:「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可以用「要派期間為由」來與派遣勞工簽定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與其施行細則也有規定:如果你們簽了定期契約,但你繼續在該公司工作而資方沒有立即反對,就可能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簽了一年一約,但不見得法律就認定是真正「合法定期契約」。
二、這樣「離職」是否能申請失業補助
若你的契約被認定為 不定期契約,而你離開的方式是「合約名義上到期但資方其實不是真的解僱你、而是想讓契約結束」 → 這種情況,有可能被視為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是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補助)」的重要條件之一。
-你說你沒有要求資遣費,而是只希望「能辦理失業補助」 → 這樣的訴求是合理的。
三、你是否可以走「調解 (調解委員會)」
這是非常可行的一條路。調解 (勞資調解) 的好處:
成本較低:比打訴訟便宜、程序簡單。
速度可以較快:調解成功比法院訴訟快。
證據整理:調解過程中,你可以準備你當初簽約的一切文件 (合約、你所說 “mail 發給你的合約頁”、離職單、離職證明……) 作為主張依據。
四、建議你接下來怎麼做
蒐集證據
找出所有你與派遣公司或實際公司簽的合約 (paper 或電子檔都要)
保留你收到那封 email 的版本 (最好是完整原始版本,如果你只是按連結進去看,要儘量抓到電子紀錄)
離職單、離職證明書也要存好
保留你在職期間的出勤、薪資單 (如果有助於證明「你實際持續在做,而且公司有需求你做這份工作」)
諮詢勞工局 /就業服務機構
-可以去當地的 勞工局 (地方政府) 詢問,說明你被派遣、合約一年一簽的狀況,問他們認定契約性質 (定期 vs 不定期) 的機率,以及調解流程。
-或透過 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他們你是否符合失業給付申請 (非自願離職 +投保 +保險年資等條件)。
申請勞資調解
-向地方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在調解中提出你的主張:你認為自己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是「合約到期但實為資方安排結束」,所以你符合失業給付 (或其他權益)。
-調解時可以請工會 (如果你所在行業有工會) 或律師 (勞動律師)協助。
結論
是的:你的狀況「很有可能」構成非自願離職 (尤其派遣 +一年一簽 +合約內容有爭議)。
你完全可以試著走調解 (勞資調解委員會),主張你的契約其實屬不定期,且你符合失業給付條件。
建議盡快蒐集證據 +諮詢勞工局 /就業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