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僱主決定錄取後,又因性向測驗差異太大片面決定反悔錄取
目前待業中
最近面試一家上市公司,其財務長兼發言人口頭答應錄取我,請我回去後確認可以報到的時間,皆透過104求職平台的管道通知,後會將正式錄取通知給我,我沒收到我,因為面試的過程有做一份他們公司50道題的性向測驗,然後其發言人兼財務長又透過104求職平台發訊息給我說我性向測驗差異性太大,有將那50道題的題目另行發到我個人的信箱再測一次,依約再測一次,透過個人信箱回信,於2023/4/19(二)下午再次透過104求職平台訊息通知,表明經過內部討論過後,最終還是取消錄取,請問資方是否涉及違法情事,請問是否涉及就業歧視,或是申請任何損失賠償。感激不盡!
您好,我是阿邱,很高興有機會回答您的問題。
建議您若想採取行動,直接洽詢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動)局處是最適當的作法,局處都會設有諮詢或申訴專線,他們會協助您判斷公司是否有違法情事。
但若要索賠,這部分涉及司法,就不是勞工局處理的範圍,要找專家協助您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或訴訟。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曾明確表示錄取,您若也有答應到職,雙方的勞動契約即算成立,若對方反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1
參考資料2
我認為重點在於您有沒有證據,佐證對方曾經表示確定錄取?
如果只是提到您很適任這個職務等語,但從頭到尾都沒有明確表示您已經錄取,或者只有口頭答應錄取但沒有留下錄音或其他佐證,那您要爭取權益就會比較辛苦一點。
因此建議您現階段盡量要蒐集並保留證據,包含您上面提到的104求職平台訊息通知,如果裡面提到「取消錄取」,那就間接可以說明曾經有「確定錄取」過,對您會比較有利。
最後,如果您提到的性向測驗是指一般常見的職業適性測驗,該測驗是測試人格特質,可能難以藉此指控公司涉及就業歧視。
以上,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不吝點個「拍手」及肯定」唷,謝謝!
1.就業歧視主要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提問內容說是性向測驗,資訊不太充足,還看不出公司取消錄取跟法條所規定的18個歧視項目的哪一個有關係,恐怕還需要多了解公司取消的原因,才可以判斷。
3.至於取消錄取本身有無可能求償,過去是有成功求償案例,例如中央社2022.3.6新聞【錄取新工作後離職遭放鴿子 女子打官司勝訴獲賠】(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3060184.aspx
),法院判決案號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3 號民事判決。但確切可否求償成功,還是要看證據上是否足夠認定公司告知錄取已經到締結勞動契約的程度,跟求償項目是否有理,建議還是要尋求法律專業諮詢為妥。
即使這公司因您要求而勉強錄用您了,沒幾天再把您資遣,您能拿到多少資遣費?所以,您能要到多少損失?
換工作、找工作過程很折磨人,需要自己常常保持正能量。沒有拿到書面,offer letter前,所有口頭上的承諾都僅供參考,不能當真。坦白說,若我遇到一位只相信徵才工具,而不相信自己找才識才能力的人,未來在他底下,能有好的發展嗎?換做是我,我會自認倒楣,忘了這家公司、這個人,趕緊全力去爭取其他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