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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行銷可以用承攬制嗎?藉口以承攬制規避給薪勞基法有無規範?
如題,最近面試到一間自稱為化妝品、清潔用品公司的面試邀約,對方展示產品在桌面,有保健食品也有化妝水等林林總總,也問面試者要不要了解一下產品,直接詢問時薪時,對方說自己是承攬制?
整個看起來就是假徵才真推銷,還被酸了一句,你好像工作期間都不長,為什麼?
然後看到後面有兩個人再打電話,看了就覺得這間公司很像詐騙,現在納悶勞基法對於工資跟工時還有勞動契約、承攬制有這麼浮濫可以雇主說承攬就承攬嗎?法源依據是什麼?
不要跟我說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我覺得這說不過去。想知道大家的看法或者意見是什麼?另外對於面試時遭面試官問:你好像每段工作都不長,這是為什麼?是不是嗆聲?對於公司觀察我我也觀察公司,不喜歡那裏就離開,大家是否能接受?還是有更好的應對方式?
法律面:高監督度的電話行銷,名為「承攬」實為「僱傭」,受勞基法全套保障。
面試面:把「工作週期短」正向包裝為「探索與快速學習」,並強調「已鎖定長期發展目標」。
祝您在面試與維權兩方面都能順利
一、電話行銷可以用「承攬制」嗎?
✅ 理論上:可以,但要符合實質承攬關係的判定標準
不是雇主說是承攬就是承攬。依《勞動基準法》與法院實務見解,是否為勞僱關係,要看實質工作型態,而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法院與勞基法常用的判斷標準】如下(實質判斷原則):
項目 勞僱關係 承攬關係
1️⃣ 是否受指揮監督 有 無
2️⃣ 上班地點/時間是否固定 是 否
3️⃣ 是否須打卡、遵守公司規章 是 否
4️⃣ 報酬是否依時間計算(時薪、日薪) 是 否,通常按件或合約總額
5️⃣ 勞方提供人力、非結果 提供勞務 提供工作成果(如設計、程式寫好一包交貨)
若你實際就是坐在那裡打電話、按公司指示照本宣科打腳本,就屬於標準的受指揮監督的「僱傭關係」,絕對不能以「承攬」來規避《勞基法》!
【實務案例參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8號判決:保險業務員名義為承攬,實為受雇,雇主需補繳勞保
勞動部釋字與新聞稿皆表示:電話行銷、直銷人員如受公司考核、管理、需打卡,即屬勞僱關係
所以你完全可以向地方勞工局檢舉,請他們調查這家公司有無假承攬真僱傭的情況。
二、關於面試官酸你「每段工作都不長」
這種提問本身不算違法,但:
在職場倫理上,這種語氣帶有主觀判斷與攻擊性,不尊重應徵者
面試原應雙方對等,你可以觀察公司,他們也該尊重你作選擇
✅【建議的回應話術】:
你可以平穩但有自信地說:
「是的,我確實有過幾段相對短的經歷,主要是因為我非常重視工作環境與發展機會,如果在嘗試之後發現與預期落差太大,我會選擇尊重自己與公司,做出負責任的選擇。這也讓我更清楚我真正要的是什麼,也希望能找到一個彼此合適、長遠發展的地方。」
這種說法既誠實又不卑不亢,也避開了正面批評雇主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