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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4/10 20:4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離職前未休完的特休,要如何計算

112/11/13到職,預計115/5/11離職,特休週年制目前已休兩天,請問剩下的8天可以全休或是折現嗎?為什麼人資跟我說特休分上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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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情況,以下用拆解的方式為您說明:
1.特休天數計算(週年制)
根據《勞基法》,你的年資計算如下:
到職日: 112/11/13
滿兩年(114/11/13)有 10天 特休。
使用期限: 114/11/13 ~ 115/11/12。
預計 115/5/11 離職,此時您仍為「滿兩年」的區間,你說已經休 2 天,剩下的 8 天是可以主張全休或折現。
2.為什麼剩下的 8 天可以全休或折現?
(1)請假: 法律規定特休由「勞工排定」,只要您依照公司請假相關辦法完成請假手續,且沒有造成公司營運重大損失(公司需負舉證責任),你就可以選擇在離職前把 8 天休完。
(2)折現(換錢): 根據《勞基法》第 38 條,「契約終止(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雇主必須折算工資給勞工。」,就是不論離職原因為何、不論誰提離職,老闆都必須給的錢。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1 天特休 = 1 天工資,通常以離職前一個月工資除以 30 計算。
3.為什麼人資說「特休分上下半年」?
這通常是公司為了「控管成本」或「作業方便」的說法,但在法律上並不一定成立:
歷年制 vs. 週年制:有些公司為了財務結帳方便,會把特休切成「1/1~12/31」計算(歷年制),如果人資說分上下半年,可能是在說內部的結算時間點。但是,仍然不能因此縮減您的特休天數,離職時最終都必須回歸「週年制」去結算,也就是說,即便人資說上半年只能休幾天,但只要你 5 月離職時那 10 天的「權利」就已經產生,您沒休完的天數,他們就必須在離職當天結算薪資給您。
最後,個人建議您,再次確認公司在勞動契約中是約定「週年制」還是「歷年制」,但請記住,不管哪一種,離職時結算的天數不能少於週年制計算出的結果;另外,如果您想全休,一定要儘早提出假單,並將 8 天特休與您的交接進度錯開,這樣主管就沒有理由不准假,但是,如果您是想換錢,在提出離職申請時一定要告知人資:「我剩餘的 8 天特休不打算休完,請依照勞基法規定,於離職日結算成特休代金」, 如果人資堅持不給或要扣天數,請保留您的出勤紀錄與特休剩餘天數截圖,作為未來爭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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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這個我也不太會算,但我記得無論你是周年制還是歷年制,離職的時候通通使用歷年制來計算。

可以參考勞動部的試算:
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還有其他Giver前輩的回覆:
資料來源:104職涯諮詢  https://share.google/NrN0lZZBUDzZ1JJ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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