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資遣通報天數如何算?

公司要進行資遣,請問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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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員工離職之10日前通報,並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
舉例說明:
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8年10月21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8年10月22日,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8年10月22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8年10月13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8年10月14日 (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8年10月14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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