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衝擊,製造、批發、綜合商品零售和倉儲業可縮短輪班間隔至9月底|職場新訊

勞動部表示,由於COVID-19疫情衝擊人力調度,目前確診和隔離人數比去年三級警戒時更多,因此新增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輪班人員休息時間得由連續11小時改為8小時,實施至9月底,預計影響約49萬人。

文/《職場力》小編 整理

受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各行各業的日常營運,勞動部因此提出新措施:「考量近期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3級警戒期間更甚,包含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等輪班人員,經濟部評估認有比照3級警戒時期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需求,經會商勞動部,自6月13日起至9月30日止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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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

根據勞動部的新聞稿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因受疫情影響,因此經濟部分別評估「製造業等4行業」、「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於特定情況下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而商請勞動部公告,爰增列前開輪班人員適用該項但書規定,並自111年6月13日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4-2條: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可縮短輪班間隔至9月底

去(110)年由於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勞動部曾公告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有關「變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之規定

考量近期疫情持續,且確診及隔離人數遠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多,前開4行業因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或分流上班及高中職以下停課等措施,確有人力調度吃緊,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之虞,經濟部評估後認為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之需求,因此會商勞動部,公告前4種業別(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之輪班人員,自111年6月13日至111年9月30日止,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此外,勞動部表示:本次同時新增「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得適用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之例外規定,主因是經濟部評估該6家企業均為鋼鐵產業,與前已指定適用的16家鋼鐵業事業單位相同,均屬連續性製程,再加上人員專業度高,臨時人力或其他產線人力難以取代,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確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勞資共識,因此特別商請勞動部協助公告。

符合條件單位如欲縮短輪班間隔,依規定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施行

請特別注意:勞動部強調,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請注意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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