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說「共體時艱」領月薪變成「時薪」制,這樣合法嗎?|職場熱議

近期網友熱議,一拿到薪資單發現怎麼愈領愈少,原來是雇主變更薪資計算方式。勞動部表示:若雇主單方面更改約定的工資,可能違反「未全額給付」之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之罰緩。常聽到的「共體時艱」,其實有可能是違法的哦!

文/104職場力

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延燒至臺灣社區,曾因此使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禁止餐廳內用及多人聚會。餐飲業首當其衝,少了國外遊客又少了本土民眾,來客數雪崩式下降,業績也不斷下滑。許多業者敵不過疫情黯然收攤,店面招租、歇業公告隨處可見。

同時間,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月8日會議討論,經濟成長率預測上修至5.88%,其成果應由勞資雙方共享,綜合考量整體社會經濟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等經社數據,在充分交換意見後,拍板定案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24,000元調整至25,250元,而每小時基本工資比照每月基本工資之調幅,由160元調整至168元。

但近日網路社群媒體有網友分享一名連鎖餐飲業員工的薪資單,老闆去年底說要共體時艱,原本月薪36,000元要變成以時薪制計算,但薪資計算方式卻讓員工愈領愈少,變成一小時只領到156元的薪資。

今年的底薪更「響應」政府基本工資的「調整」,從33,000元變成25,250元!網友們因此引發熱議、直呼「不合理」,針對此事勞動部亦作出回應。這樣單方面調整薪資計算方式是否合法?透過時事討論以及《104職場力》相關文章,我們為您追蹤這個議題。

薪資愈領愈少


資本工資的意義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之工資定義,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其中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故工資並不只有「底薪」而已,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例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如果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勞工請事假而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討論決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阿明每月工資為25,250元,請了事假一天,則當月的薪資不得低於24,409元(25250/30=841.6,25250-841=24409)

註: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27,470元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當基本工資調漲時是否要再比照調幅調高薪資?

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的基本工資時,《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工資,雇主可不可以調低至基本工資之標準?

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工資者,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雇主不得徑自調降

延伸閱讀:我領到的薪水,到底的是「工資」、「基本工資」還是「經常性薪資」?


月薪制變時薪制合法嗎?

近日網路熱議之個案比較像是雇主「單方面逕自」調整計算方式及工資項目。

而根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據此未經過勞資雙方共同議定,也無雙方同意時,似未有全額給付。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罰則之規定,違反上述第22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契約的變更,都要勞資雙方的議訂協商,雇主違反勞基法被處以罰緩,主管機關更能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屆期又未改善的話將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之1條第1項)

延伸閱讀:給錢的最大?雇主可以任意調整勞工的薪資待遇嗎?|法律小教室


基本工資補貼方案元旦上路

但肺炎疫情仍於持續著,近日零星本土個案出現,本土疫情逐漸升溫。經濟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產業,減緩調漲工資對事業單位所造成的負擔,去年12月28日經濟部公布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依據投保薪資與部分工時人數,給予每人1000元及560元的補貼,自111年1月中旬起受理至3月31日,業者可採網路申請。

「基本工資補貼」適用對象

  • 食品。
  • 紡織、服飾製造業。
  • 托嬰中心、長照機構、醫事機構。
  • 補習班、幼兒園。
  • 休閒農場、養殖漁業。
  • 駕訓班。
  • 部分受疫情影響的事業類型,也適用本次補貼方案。

「基本工資補貼」適用條件

  • 適用條件:申請事業須符合110年9月及10月合計營收較109年同期衰退20%之條件。

延伸閱讀:「基本工資補貼方案」月薪每人補助1000元、時薪560元,111年1月中旬起受理網路申請至3/31|職場新訊


以上,是這次針對網友熱烈討論之「月薪制變時薪制結果愈領愈少」的整理,勞工朋友得時時注意自己的權益,雇主也不得逕自變更工資的計算方式,勞動契約變更需要勞資雙方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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