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LINE請辭有效嗎?|法務長專欄

現代人智慧型手機普遍,聯絡方式亦從傳統書信和電子郵件往來,轉變成通訊軟體溝通。員工不依公司離職規定逕以LINE表示我不幹了,是否發生請辭效力問題?根據勞基法與相關判決,切記應遵守勞工請假規則及雇主之規定。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隨著資訊與網路科技日益蓬勃發展,市場上各家即時通訊軟體推陳出新,在應用面,已逐步取代傳統人與人面對面的交流方式,而此一改變,亦影響了職場生態。

雇主於下班後透過LINE對員工交辦工作事項,此涉及加班認定與加班費給付問題;員工透過LINE臨時向主管表示身體不適請病假,未依雇主規定請假程序辦理,構成是否曠職問題;現在,雇主則面對員工不依公司離職規定逕以LINE表示我不幹了,是否發生請辭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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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選讀與本主題有關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摘要)供讀者參考:

事實經過:

本件A員工所爭:以其未依「○○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職工任用辦法」第14條規定於離職前一個月提出辭呈,經由學校代表即校長批准,而僅以學校LINE群組情緒性發牢騷,並無辭職真意,兩造勞動契約自未經合法終止,且無勞基法第12條所定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B學校肆意違法剝奪工作權,與法不合。

法院認定:

1.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2. B學校提出LINE即時通訊紀錄,由對話內容可知,A員工當時確實已表明辭職之意思,且辭意甚堅。翌日即104年10月16日,○○○主任另以LINE即時通訊告知A員工表示:「昨天一早當妳提出要請辭,我有馬上跟校長報告,校長表示尊重妳的意願,學校同意妳的請辭」。由此可知,A員工在104年10月15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於104年10月15日已到達B學校校長,參以B學校於同年月21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係由校長○○○本人具名(非由他人代行),亦明指:「台端(即A員工)於104年10月15日,以手機通訊軟體向學校表明自104年10月15日請辭離職,並獲學校同意,雙方聘僱關係於當時即已終止。」,此有該函影本乙件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民法第94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旨,因A員工所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屬形成權之一種,於A員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B學校之同意,故A員工向B學校表示辭職,於意思表示到達B學校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3. 本件既係A員工主動辭職,而由A員工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而非B學校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A員工復以此為辯,以指摘B學校違法,亦非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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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給予上班族朋友的啟發是,千萬不要一時衝動,脫口說出或用LINE等即時通訊軟體工具,表達辭職之意,否則此一意思表示一旦為雇主所了解(口頭表示)或達到雇主(經由LINE表示)時,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即發生終止的效力,屆時反悔也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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