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被載明於《勞動基準法》當中的一項規定,雇主只要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即可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通常也會規定違反者要給付違約金或償還費用,以此確保勞工屢行最低服務的年限。但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單方面保護雇主嗎?哪些條件下才適用?我們可以拒簽嗎?請看《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的相關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什麼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就是一般坊間常說的「跟公司綁約」嗎?
對於多數公司而言,由於招募新進員工,加上隨後需要付出的教育訓練、人員培訓、交接工作等有形、無形人事成本,對於事業單位而言都是一筆支出,因此為求降低員工的流動率、順利推動人員的工作,因此有「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誕生,載明勞資雙方應在「規範時間內」不得隨意離開工作。
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想簽就簽的嗎?當然不是,《勞動基準法》當中也有明訂規則,雇主仍須符合「特定要件」的情況下才可與勞工約定,否則該約定即無效。
雇主並非可以任意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的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要件,才可以跟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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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只要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是卻沒做到上述兩點的條件或合理性(即有違《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2項的情形),就會讓此約定無效。
換言之,如果雇主並未幫員工安排技術培訓、也未提供合理補償,即會使約定無效。
常見的前提為:
此外,勞動部也提醒: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另,有關違約賠償之金額,應與該事業單位實際因此所受之損失相當。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檢視契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定要件及合理範疇,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倘約定之賠償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裁減至相當之數額。
在實務上,企業可能在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時還是會有一些常見疑問,我們都為您搜集網路上的討論與資料,提供給大家一併作為參考:
常見會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職業有哪些? |
過去最常見到會簽「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職業是飛機機師,由於航空公司培訓一名合格機師的人事成本動輒數百萬元以上,因此並不樂見機師太頻繁更換東家,因此常以「綁約」的作法確保人事需求。 近年由於各行各業需才孔亟,因此已不限於航空業有「綁約」現象,許多需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產業也會大量使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包括一般服務業的儲備幹部、離岸風機運轉維護人員、藥師、治療師、幼兒園教職員等等,都是常見會簽訂條款的職業。 |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合理補償」要怎麼算? |
法律規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簽訂時,公司需要對適用人員提出「合理補償」,但常有企業反應不知道該如何計算「合理補償」的部分。 一般來說,即便公司已經全額負擔人員的培訓費用,但在「綁約」期間仍應該提出額外的薪資、獎勵、福利作為履約期間的補償項目(例如約定多給予每月5,000元的加給、額外的專案獎金,或是特殊的福利制度),若是公司沒有這麼做,如雙方產生勞資爭議時,法院即有可能因為公司未提出「合理補償」而認定違法,判決約定無效哦! |
如果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員工卻在試用期離職,要付違約金嗎? |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員工的「試用期」是常被討論的問題,其實答案比想像中簡單。 勞動部之前已經向大家解釋過:試用期間有關《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中的勞工權益、規範都完全與正職員工相同,並無特別約束規範,因此換言之,只要公司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符合規範、約定的違約金亦具合理性,即便員工未滿試用期卻違約離職,因為他確實「未待滿最低服務年限」,雇主自然可要求支付違金。 |
雖有約定,但法院仍可酌減「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違約金 |
法院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認定中,即便確定企業符合規範、約定有效,但仍有可能因為特定案件中的狀況,酌情減輕勞工需要支付的違約金。 通常會發生在違約金較高(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或是履約時間已長(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法院即會依據《民法》第251條、第252條作調整。 |